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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百胜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中国”)发行,仅限于在百胜中国下属肯德基、必胜客欢乐餐厅、小肥羊和东方既白(以下简称“百胜旗下品牌”)用于兑付百胜旗下品牌产品的预付凭证,预付卡的受理范围以官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企业”:指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即百胜中国。
 
“售卡企业”:指经百胜中国授权销售预付卡的企业,即百胜中国,和百胜中国各关联公司及百胜旗下品牌所属的法人公司。 
 
“购买人”:指购买预付卡用于支付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预付卡在百胜旗下品牌门店或网站兑付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购买
 
第五条   凡一次性购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预付卡的购卡人,须向售卡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单位有效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售卡企业应核对并留存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代理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凡单位一次性购卡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接受现金),并由售卡企业登记留存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    预付卡于购买时开具发票,在百胜旗下品牌兑付产品时不再开票。
 
第八条   单张百胜不记名预付卡的面值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购买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预付卡在中国境内(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的百胜旗下品牌兑换不高于票面金额的产品,产品价格以实际售卖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预付卡一经售出,不得退卡。
 
第十二条              预付卡购买后须激活才生效
(1)  在门店购买的预付卡,卡片当场激活。
(2)  在卡中心购买的预付卡,在购卡人已支付购卡款项并收到卡片后被激活。
 
第十三条      预付卡复制无效。如因预付卡损坏而无法交易(经过检验确认该卡非人为原因损坏或自然磨损,百胜提供免费换卡服务。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磨损造成的百胜卡损坏的,持卡人需要支付换卡服务费10元/张,可直接从卡内余额内扣除) ,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场所,凭有效证件办理换卡并支付换卡手续费。
 
第十四条      预付卡不记名、不充值、不予挂失、不兑换现金。购买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如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预付卡自购买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需查询到期日,请访问卡官网http://card.yum.com.cn
 
第十六条      预付卡的使用说明:
预付卡可在百胜旗下品牌可受理预付卡的门店使用,但不支持宅急送线下外送支付。
 
第四章            续期
 
第十七条      预付卡在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延期1个月,发卡人将于该延期期限到期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中扣除此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有效期到期日该预付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若在此次延期的到期日预付卡账户内仍有余额,将再自动延期一个月,发卡人将于该第二次延期期限到期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中扣除第二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前一次延期到期日该预付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之后的延期期限、延期方式和延期管理费的计算与收取以此类推。延期管理费将直接从该预付卡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十九条      百胜预付卡仅通过发卡企业/售卡企业销售。百胜中国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百胜预付卡。购卡人/持卡人如非通过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买百胜预付卡而遭受损失的,百胜中国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购卡人/持卡人购买的百胜预付卡仅供持卡人在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不代表购卡人/持卡人获得授权使用发行企业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将预付卡进行任何形式的再次销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须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百胜中国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百胜中国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 11 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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